联系电话:139-5810-2021

当前位置:杭州律师网 > 律师文集 > 文章详情

论我国家庭暴力的防范及对策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9 点击次数:1969

【论文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的存在却是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对家庭暴力的防范及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关键词】家庭暴力 现状 原因 防范 对策

一、引 言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存在并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防范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求得到大家指正。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秘性、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有如下表现:一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或人格尊严。二是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严重性、一般严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即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对这种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 [1]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强调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是为了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强调家庭暴力的一般严重性,是为了不放任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是极为普遍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 4%。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2] 笔者所处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2006至2008年间,每年审结的家庭暴力案件平均都在30件以上。若再加上那些没有掌握证据,未诉至法院或是隐藏在家庭里未暴露出来的家庭暴力行为,其数量无疑远远超过这个数。 [page]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 传统文化原因

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等等。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3]

(二) 社会原因

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三) 法律原因

1. 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55人受到处罚 。[4]

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page]

(四) 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个性差异,男方有重男轻女思想、缺乏家庭责任感等等。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5]男方性情暴躁、生性多疑,怀疑妻子有不忠行为而对其大打出手。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年调解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施暴的男方为某建筑公司工程师,受害人女方为某机关单位干部。男方承包工程平时经常外出,因怀疑女方与单位领导有染而多次殴打女方,造成女方轻伤。另外,男方有重男轻女思想,在妻子生育女孩后,对妻子不满,借故殴打女方。或者是男方缺乏家庭责任感,嗜赌成性,严惩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秩序,对妻子的劝告感到厌烦而动手打人。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陈双村莫某,在妻子生育二胎女孩后,莫某心中有怨气而发在其妻子身上,经常酒后借酒发疯对妻子大打出手,妻子诉至法院……。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中兴村覃某某,嗜赌成性,不务正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年审结的家庭暴力案件中,40%以上属以上两种类型。

四、防范、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 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国外对家庭暴力已从研究阶段步入法制化进程,已有40 多个国家采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譬如,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案》规定了“互不妨害令”、“附加挽留权”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美国,许多州的地方法院创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一组法官办案;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8 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6]

鉴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薄弱以及《婚姻法》对此规范得过于笼统,再加上家庭暴力涉及行政法规、刑法以及民事法律各个领域,更适合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立法。因此,我国应当尽早颁布《防止家庭暴力法》,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使家庭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细胞。

2.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劝阻、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及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对于防止矛盾激化以及纠正受害人自救无力、求助无门的不正常现象不具有实际意义。

根据该条规定,接受请求的部门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调解、救助义务。但是如果承担调解、救助责任的有关部门,对于受害人之合法请求并不在意,或者故意拖延、推脱,导致不良后果发生时,负有调解、救助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个人是否承担责任?婚姻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作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责任规定决不可作弹性要求。世界许多国家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规定对受害人请求权应履行的救助义务,而且对救助机关的救助方式、手段和时间期限都作了规定。我国婚姻法既然已经设定了救助请求权,就有必要对调解救助单位提出相应的责任要求。否则,达不到设定请求权的本来目的。

除此之外,婚姻法还应对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实施暴力的请求救助权和救助、处理部门的责任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有时离婚当事人一方基于个人不良目的和动机,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其性质十分恶劣。受害人此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权保护的请求,人民法院有义务对施暴行为人作出处理。对此可以通过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包括司法解释)来具体化,如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 [page]

3.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控制家庭暴力事态应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作用。加拿大政府出台过一项“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也有权入室制止;而离婚时,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被殴妇女所有。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施暴者的制裁应从重从严,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的愚昧、野蛮行为,使家庭暴力无法作为“家务事”躲藏在不受控制的空间。

4.发挥调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人民法官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之和谐。

(二) 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1. 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家庭暴力的影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为此要加强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括动,扭转“打老婆孩子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也必须要用法律来处理,在家庭内要发扬民主,借助教育、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

2.加强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教育。惩治家庭暴力加害者,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不是治本,实现人权平等才是治本。因此,一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地位,这才是反家庭暴力的物质基础;二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观念,增强家庭弱势群体的独立人格意识;三是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能力,家庭弱势群体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就是家庭弱势群体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四是家庭成员要树立人权平等意识,建立和睦、文明、团结的家庭关系。

(三) 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

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

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因此,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很有必要。比如开辟反家庭暴力热线电话,为(受害)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如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了专门为家庭暴力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

司法机关和维权组织在被害人投诉后前去调查、与加害人谈话、法医鉴定机关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法医检验,这些工作不仅帮助被害人收集与保留了被害证据,为将来控告施暴者提供了证据保障;同时也能使加害人在国家机关的威慑与社会的谴责中教育其转变对施暴行为的态度,抑制并消除暴力行为的蔓延。

(四) 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1. 密织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家庭暴力是家庭、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村委会和居委会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并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完善执法监督系统。 [page]

2.尽快建立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当前农村和社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发生地,加强农村和社区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作用是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为此,村委会和居委会应尽快使反对家庭暴力行动有组织地实施起来,可在农村和社区中逐步建立有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街道)、公安派出所、群众团体组织(妇联、团委) 、社区居民自助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专业机构(医院、鉴定机构、律师、法院) 组成的“反家暴”网络,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3. 及时对施暴者进行心理治疗。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实施家庭暴力是当事者的一种发泄行为,而这种发泄行为主要来源于内心的压抑或其他因素。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因此,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们有必要对施暴者及时进行心理疾病的治疗。

【结 语】

   本文已粗略地谈论了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了原因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总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纪成为历史性话题,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

[2] . 董云虎主编《中国的妇女人权》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年。

[3] . 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04(1)。

[4] .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5] .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6] .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04(1).

作者:覃仕科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